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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银行账户 害人害己祸无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第六十五条规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买卖银行账户是违法行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买卖居民身份证罪。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服务志愿者阿衣提醒您:不要出租、出借及买卖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收款二维码,像珍爱生命一样,保护自己的账户信息!
 
 
卖、出租、出借账户,害人害己祸无穷
 
危害社会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买卖出租出借账户为电信诈骗洗钱逃税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提供滋生土壤,协助不法分子转移资金,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损害社会诚信和社会秩序。
 
 

 


 
影响个人信用,危害个人安全。通过买卖、出租的账户为不法分子提供作案工具,给自己带来巨大的信用风险、法律风险,涉嫌违法犯罪。
 
 
面临惩戒。对于经公安机关认定的买卖、出租、出借账户的单位和个人,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对其采取五年内不得新开立银行和支付账户,及暂停非柜面业务的惩戒措施。